某市甲生產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8月取得一塊土地使用權,支付地價款200萬元、相關稅費8萬元,委托建筑公司建造房產,支付工程價款150萬元,為開發(fā)房地產向銀行借款,支付借款利息80萬元,該利息支出能夠提供銀行貸款證明,但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2017年10月該企業(yè)將開發(fā)的房地產全部銷售,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1200萬元并簽訂產權轉移書據(jù),已知該企業(yè)轉讓房地產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0%,房地產開發(fā)費用的扣除比例為8%,則該企業(y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下列列式中正確的是( ?。?。
- A
準予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200+8+150)×8%=28.64(萬元)
- B
準予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80+(200+8+150)×8%=108.64(萬元)
- C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1200×10%×(1+7%+3%)=132(萬元)
- D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1200×10%×(1+7%+3%)+1200×0.5‰=13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