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 ?)。
- A
尚未履行的,繼續(xù)履行??????????????
- B
已經履行的,恢復原狀
- C
質量合格的,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 D
驗收不合格的,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 ?)。
尚未履行的,繼續(xù)履行??????????????
已經履行的,恢復原狀
質量合格的,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驗收不合格的,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guī)定處理。第3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多做幾道
根據施工合同,甲建設單位應于2013年9月30日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14年6月1日,乙單位向甲單位提出支付請求,則就該項款額的訴訟時效( )。
中斷
中止
終止
屆滿
某建筑公司與材料商于A地簽訂材料采購合同。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材料運至B地工地時檢驗發(fā)現存在質量問題產生糾紛(后查明材料商注冊在C地,但主要營業(yè)地在D地),建筑公司欲提起訴訟,應由( )法院管轄。
A地
B地
C地
D地
某施工單位在參加投標中有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于5月20日作出,施工單位5月2513收到。如果施工單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的最后期限為( )。
6月4日
6月9日
7月19日
7月24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人筆錄,由書記員和( )簽名。
審判人員
當事人
陪審員
院長
某施工企業(yè)和某律師簽訂的授權委托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事項,則該律師有( )的權利。
提出管轄權異議
代為承認、放棄訴訟請求
進行和解
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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