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含稅價款800萬元,乙公司到期無力支付款項,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將其擁有的一項庫存商品和一項無形資產(chǎn)用于抵償該債務。(1)乙公司庫存商品的賬面余額40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公允價值為50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無形資產(chǎn)的原值為100萬元,已累計攤銷20萬元,公允價值為20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3)甲公司為該項應收賬款計提20萬元壞賬準備。(4)交易發(fā)生前后不改變相關資產(chǎn)的用途,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乙公司因該項重組業(yè)務確認的營業(yè)外收入金額是()。
- A
3萬元
- B
103萬元
- C
123萬元
- D
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