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采用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支付貨款。后乙公司以自己為付款人簽發(fā)匯票并交付給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貨款,故甲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貨為由拒付。經(jīng)查,丙公司對甲公司未供貨不知情。下列關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張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據(jù)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2017年)
- A
不成立,因丙公司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對抗甲公司的抗辯事由對抗丙公司
- B
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貨,乙公司當然可拒絕付款
- C
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轉讓該匯票并已退出票據(jù)關系
- D
成立,因丙公司與乙公司并無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