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有限合伙企業(yè),甲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為有限合伙人。2011年3月丙轉為普通合伙人,2010年8月該合伙企業(yè)欠銀行30萬元,直至2012年3月合伙企業(yè)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下列關于甲、乙、丙、丁對30萬元銀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是( )。
- A
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B
乙、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 C
乙、丁應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D
乙、丙、丁應以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